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6條
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內。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六小時且在十二小時以內。

三、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十六小時。

四、夜間托育:每日於夜間收托至翌晨,其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五、延長托育:延長前四款所定托育時間之托育。

六、臨時托育:前五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