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5條
托育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虐待、疏忽或違反相關保護兒童規定之行為。

二、收托時間兼任或經營足以影響其托育服務之職務或事業。

三、對托育服務為誇大不實之宣傳。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監 督。

五、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