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4條
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三、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 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 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五、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六、收托兒童之當日,投保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