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3條
托育人員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二、提供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 發展相關服務。

三、提供兒童之育兒諮詢及相關資訊。

四、記錄兒童生活及成長過程。

五、協助辦理兒童發展之篩檢。

六、其他有利於兒童發展之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