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2條
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托育人員),提供之類型如下:

一、在宅托育服務:係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 人委託,在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登記處所(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處所 )提供之托育服務。

二、到宅托育服務:係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 人委託,至兒童住所或其他指定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