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查核時,托育人員應予配合,並提供下列 相關資料:

一、實際收托兒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托育服務收托方式、時間 、期間、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主要照顧者及書面契約等。

二、服務登記處所內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三、托育人員健康檢查證明。

四、在職訓練之證明。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