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13條
托育人員不得將服務登記證書租借或轉讓他人。

服務登記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托育人員應即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