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11條
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托育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二、證書字號。

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

四、服務登記處所地址;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予記載。

五、證書有效期限。

提供在宅托育服務者,應將服務登記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 之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