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9 日)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 月內完成書面及實地審查。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辦理實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