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 103 年 08 月 20 日)
第8條
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 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

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者,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 其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權,政府應對司法人員辦理相關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