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 103 年 08 月 20 日)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 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 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