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 103 年 08 月 20 日)
第10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 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 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 ,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 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