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6條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 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 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前項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