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 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