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24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 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