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16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 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或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 察人之申請,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

五、有其他違反信託本旨之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