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12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 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 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 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