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 102 年 03 月 18 日)
第8條
轉出單位認身心障礙者有轉銜至長期照顧階段需要者,應通知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進行服務評估,其評估結果應載明於轉銜服務計畫。

身心障礙者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結果有轉銜需要者,轉出單 位應即辦理轉銜服務至長期照顧機關(構)或其他適當之福利及照顧服務 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