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 102 年 03 月 18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 下簡稱轉出單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身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銜前一個 月邀請轉銜後生涯階段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入單 位)、身心障礙者本人、其家人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確定轉銜服務 計畫,並填具轉銜通報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

前項轉銜服務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

二、轉銜原因。

三、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

四、家庭輔導計畫。

五、個案身心狀況及需求評估。

六、個案能力分析。

七、未來服務建議方案。

八、轉銜服務準備事項。

九、受理轉銜單位。

十、其他特殊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