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 102 年 03 月 18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受理轉銜服務計畫 之通報及提供轉銜服務,應設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通報及服務窗口(以下 簡稱轉銜窗口)。

前項轉銜窗口得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