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 102 年 03 月 18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構)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身心 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時,應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及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