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 102 年 03 月 18 日)
第10條
為推動轉銜服務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轉銜服務工作聯繫會報,並得視需要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身心障礙 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小組,擬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