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 101 年 07 月 16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推動輔 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

前項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應依身心障礙程度分級、需求及專業評 估結果提供下列之輔具服務項目:

一、輔具諮詢、評估、檢核、使用訓練及追蹤,並應視需要到宅(校或職 場)提供輔具相關服務。

二、輔具維修服務及巡迴維修。

三、提供相關醫療復健、職業重建及特殊教育之輔具諮詢與資源連結。

四、輔具回收、租借、回收再利用輔具實物補助。

五、輔具展示。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輔具業務。

為執行前項輔具服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共同推 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輔具資 源整合聯繫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