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 101 年 07 月 16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身心障礙輔具服務及資源整合聯繫會報,並至少 每二年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具服務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