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 101 年 07 月 16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建立輔具使用、管理、追蹤及回收獎 勵措施,並得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辦理移撥或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