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 102 年 05 月 24 日)
第7條
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時間及補助金額,不予補助 者並應載明理由。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因情事變更得提高補助費者,以其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核發生活補助費。

因情事變更致補助金額減少或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之次月減少或停 發生活補助費。

重新核定補助金額或資格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