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 102 年 05 月 24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 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 收入等資料,並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