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 102 年 05 月 24 日)
第5條
申請生活補助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 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生活補助費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 評估單位轉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一項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