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 102 年 05 月 24 日)
第13條
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