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 102 年 05 月 24 日)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並不 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由停止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