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5條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原 則,補助時數如下:

一、輕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二、中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三、重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前項補助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全額補助。

二、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 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身心障礙者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聘僱外籍看護( 傭)、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 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