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4條
居家護理之補助,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二次外,經評估仍有需求 者,每月得再增加補助二次,每次以補助新臺幣一千三百元為原則。

居家護理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全額補助。

二、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 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