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居家照顧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居家護理。
二、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
三、送餐到家。
四、居家復健。
接受本辦法補助之身心障礙者不得同時接受政府同性質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