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居家照顧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居家護理。

二、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

三、送餐到家。

四、居家復健。

接受本辦法補助之身心障礙者不得同時接受政府同性質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