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經核定補助項目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身 心障礙者,應至少每六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但經評估為重度需求強度 ,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經核定補助之身心障礙者需求強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