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11條
接受本辦法之補助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 助:

一、死亡。

二、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需求強度規定。

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但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