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婚姻及生育輔導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42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內容如下:

一、兩性交往、性教育及性諮詢之諮商輔導。

二、親職、婚前與婚姻教育及諮詢輔導措施。

三、提供生育諮詢、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之必要協助。

四、提供生育保健措施。

第43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親職、婚前及婚姻教育由家庭教育機構、團體提供。

二、其他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由醫事服務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婚 姻及諮商團體或機構提供。

前項服務之提供,應由家庭教育專業人員、醫事服務機構所屬之專業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社會福利團體所屬之專業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為之。

第44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提供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配合直轄市、縣(市)衛政、教育、社政等部門及民間團體,建立完 備資源網絡,提供婚姻及生育輔導適當之資源與支持。

二、協助辦理相關費用之減免或補助,應備具申請書、個案紀錄,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