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其他服務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9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所提供服務之場所 應至少一處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平方公尺,其展示空間不得小於三十平方 公尺。並應分別配置辦公、評估訓練、維修等場所。

二、應配置輔具評估、訓練、檢測、維修、消毒等所需設備。

前項輔具中心應置下列專業人員至少各一人:

一、輔具評估人員。

二、輔具維修技術人員。

三、社會工作人員。

前項輔具評估人員之設置,以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人口數為基準, 身心障礙人口數超過三萬人時,每增加一萬人,應增置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