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社區居住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39條
社區居住提供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成員至少應包括督導、 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其中督導得為兼任。

前項提供單位因增設居住單位顯有困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 意者,其社會工作人員得為兼任。

第一項之督導或社會工作人員,每位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每位教 保員服務之居住單位不得超過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