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生活重建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29條
提供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應至少提供每位服務對象六點 六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同一時段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人。

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應設訓練教室、盥洗室(至少有一 處淋浴設備)。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 提供個別化服務。

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不得提供夜間住宿,如服務對象有住 宿訓練服務之需求,得結合住宿式照顧服務單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