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生活重建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27條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精神復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