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9條
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家庭照顧者始得接受臨時及短 期照顧服務:
一、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