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3條
本辦法服務措施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 結合民間單位提供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結合民間提供服務之單位,應定期辦理輔 導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