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23條
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教育機構。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