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1條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前項提供機構式短期照顧服務之服務場所應有獨立空間及床位,平均每人 寢室之樓地板面積應至少有五平方公尺。社區式臨時照顧服務之服務場所 ,平均每人應至少有三點三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