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7條
申請本項辦法之費用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 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 用補助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辦理前項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並應檢附個人身分證 明文件。

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一項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