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9條
醫療費用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 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