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8條
申請托育費用、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者,應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 備齊申請表、幼兒身分證明文件、托育契約書、就業證明文件、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符合前項資格者,其申請應自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逾申請期限者,以 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