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7條
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並送托具本法第二十 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格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 臺幣五千元;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居家 托育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並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格 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送托具本 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居家托育人員者,每月補助 新臺幣三千元。

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者,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 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 時。

二、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臨 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