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
,需送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
顧者,得申請托育費用補助。其補助對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四、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
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父母或監護人具前項資格之一,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
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之臨
時托育,或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
補助。
前二項居家托育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且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
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