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6條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 ,需送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 顧者,得申請托育費用補助。其補助對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四、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 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父母或監護人具前項資格之一,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 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之臨 時托育,或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 補助。

前二項居家托育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且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 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