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包括生活扶助、托育費用及醫療費用(含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費)補助。

前項補助及其審核認定與核撥事宜,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